BVI公司新法下公司注銷、解散以及恢復注冊的常見問題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2004年商業(yè)公司法》(Business Companies Act BCA)的各種重要修正案已經(jīng)生效。
 
本文嘗試回答一些與影響注銷(Strike off)和解散(Dissolution)制度(現(xiàn)在已經(jīng)合并)和恢復公司的變化有關(guān)的問題。
 
詳情
 
1.在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被除名和解散?
 
在下列情況下,注冊局有權(quán)將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公司沒有注冊代理人;
 
公司不履行其提交法定文件的義務;
 
公司注冊官確信該公司已停止營業(yè),或該公司在沒有必要的執(zhí)照、許可證或授權(quán)的情況下從事某項業(yè)務;
 
公司未能支付年費或任何相關(guān)罰款;
 
公司被金融服務委員會(FSC)取消或吊銷了執(zhí)照。
 
2.怎么知道BVI公司是否已經(jīng)或即將被注銷?
 
注冊處必須向公司發(fā)出通知,給予不少于90天的除名通知,并必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報上刊登除名意向的通知。
 
3.可以在刊報時間內(nèi)避免公司被注銷嗎?
 
可以,如果能夠及時糾正導致注銷的問題,例如,通過支付未付的費用和罰款或委托一個新的注冊代理人。
 
4.如果不采取任何行動呢?
 
在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到期后,公司可能會被注銷并解散,注冊局將在公報上發(fā)布注銷通知。
 
5.剔除的日期怎么確定?
 
看在公報上刊登的通知的日期。
 
6.公司解散有什么新變化?
 
除了被注銷之外,公司將在公告發(fā)布之日立即被解散。在解散之前,公司將不再保持"被注銷"七年的狀態(tài)。
 
7.這意味著什么?
 
如果一家公司因上述第1條所述的任何原因被除名,它將被立即解散并不再存在。
 
8.注銷和解散的影響是什么?
 
如果公司被除名和解散,該公司、董事、成員和任何清算人或接管人都不能采取以下行動:
 
啟動法律程序,開展任何業(yè)務或以任何方式處理公司的資產(chǎn);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辯護,為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提出任何索賠或要求任何權(quán)利;
 
以任何方式對公司的事務采取行動。
 
然而,公司被注銷和解散的事實并不免除以下責任:
 
免除公司在被注銷和解散之前已經(jīng)產(chǎn)生或?qū)⒁a(chǎn)生的任何責任;
 
阻止債權(quán)人對公司的索賠;
 
影響公司的任何成員、董事、高級職員或代理人的責任。
 
9.如何恢復公司,由誰來做,如何做?
 
公司、董事、成員、清算人或接管人可以向注冊處(在某些情況下)或法院申請恢復公司。
 
恢復已解散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最簡單方法是向注冊處提出申請。這可以在解散公告在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的五年內(nèi)提出。
 
該申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該公司在被注銷和解散之日正在進行業(yè)務或運營;
 
擁有有資質(zhì)的注冊代理人;
 
注冊代理人已在批準的表格中聲明,公司的記錄已按要求更新;
 
在公司注銷和解散后,公司的任何財產(chǎn)都歸屬于官方;
 
已向書記官長表示官方同意將公司恢復到登記冊;
 
在收到要求官方同意公司恢復注冊的請求后七天內(nèi),沒有對該請求作出回應,給予官方的同意或拒絕同意。
 
該公司已經(jīng)支付了恢復費用和任何與該公司有關(guān)的未付罰金;
 
處長認為將該公司恢復到登記冊是公平合理的。
 
10.對公司的記錄有什么要求?
 
注冊代理人必須保持和更新與公司有關(guān)的記錄,包括法定登記冊和客戶盡職調(diào)查以及某些財務記錄(如公司要準備的新的財務報表)。記錄必須在解散后至少保存5年。
 
11.BVI公司有資產(chǎn),這些資產(chǎn)會因公司被注銷/解散而發(fā)生什么變化嗎?如何要回這些資產(chǎn)?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已解散的公司的資產(chǎn)屬于官方,在恢復時應予歸還,但沒有法定程序詳細說明公司應如何要求歸還這些資產(chǎn)。
 
根據(jù)新的規(guī)定,如果財產(chǎn)已歸屬官方,則需要向財政部長提出同意恢復公司(以及歸還任何財產(chǎn))的請求。
 
12.如果財政部長沒有回應怎么辦?
 
如果財政秘書在收到恢復公司的請求后七天內(nèi)沒有作出回應,注冊處處長仍然可以提出恢復公司。
 
13.處長恢復公司地位有什么作用?
 
如果注冊處處長將公司恢復到登記冊上,則該公司將被視為從未從登記冊上刪除和解散。
 
14.如果我的公司在被除名和解散時沒有開展業(yè)務或沒有運營,怎么辦?它還能被恢復嗎?
 
可以。在某些情況下,通過向法院提出申請,并在解散公告在公報上公布之日起五年內(nèi)提出申請,包括:
 
公司在完成或終止清算(自愿或無力償還)后被注銷和解散;
 
在解散之日,該公司沒有開展業(yè)務或正在運營;
 
恢復的目的是為了:
 
啟動、繼續(xù)或終止針對該公司的法律程序;
 
申請將已歸屬于政府的公司財產(chǎn)歸還給公司;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法院認為恢復公司是公正和公平的。
 
15.誰可以提出恢復申請?
 
許多利益相關(guān)者,包括總檢察長或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其他主管部門、債權(quán)人、前董事、前成員或前清算人。
 
此外,還有與被解散的公司有合同關(guān)系的人,以及對該公司有潛在法律索賠的人,更重要的是,任何其他能夠證明公司恢復注冊的利益的人。
 
16.財政部長是否也參與了法院的恢復工作?
 
是的,與書記官長的恢復一樣,如果有任何已歸屬官方的財產(chǎn),并在恢復時將其歸還給公司,則需要向財政秘書申請同意。有關(guān)未對同意申請作出回應的規(guī)定與以前相同。
 
17.恢復令是否有法院附加的條件?
 
是的。極有可能。
 
它可能會施加其他條件,但在每一種情況下,法院都需要滿意。
 
公司擁有有資質(zhì)的注冊代理人;
 
注冊代理人已作出聲明,公司的記錄已按要求進行了更新;
 
已經(jīng)支付了恢復費和任何未付的罰款。
 
18.法院恢復的效果是什么?
 
與書記官長將公司恢復到登記冊的情況類似,如果公司被法院恢復,它將被視為從未從登記冊中刪除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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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1-12 閱讀: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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