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雙重課稅寬免、轉讓定價等如何影響企業(yè)?罰款新規(guī)告訴你!

香港公司在進行跨國經營時涉及到關于雙重課稅、轉讓定價、提交國別報告等事項進行簡要解析,看在稅局更新罰則后,罰款怎么判?該如何應對?



雙重課稅寬免、轉讓定價等規(guī)定的罰則

《稅務條例》第14部就雙重課稅寬免、資料交換、轉讓定價的規(guī)定、預先定價安排、相互協(xié)商程序及仲裁等方面訂有罰則,其中包括:
 
(1)若稅項屬根據(jù)規(guī)定有效的安排所涵蓋須披露稅務資料的稅項,但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提供不正確的資料,影響到本人或其他人繳付香港以外地區(qū)的任何稅項,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

(2)在需要進行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情況下,任何人提交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在要項上作出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自我證明時,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
 
(3)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行為:

(a)沒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將與雙重課稅寬免有關的外地稅項調整通知稅局,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并加征相等于少征稅款的罰款;(注意:在此情況下,稅局可以評定補加稅代替起訴,補加稅的最高款額為少征收的稅款 。)

(b)沒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提供進行相互協(xié)商程序或仲裁所需的資料,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c)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如果在相互協(xié)商程序或仲裁個案作出不正確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在陳述或資料中遺漏任何事項,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稅款3倍的罰款。(注意:在此情況下,稅局可以評定補加稅代替起訴,補加稅的最高款額為少征稅款的3倍。)

(4)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行為:

(a)沒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采取合理步驟,確保本人知悉關于申索的相應寬免的任何調整,并將相關調整通知稅局的,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稅款的罰款;

(b)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如果在提出的相應寬免申索或預先定價安排申請時,作出不正確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在陳述或資料中遺漏任何事項的,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稅款的罰款;

(c)在違反某項預先定價安排所指明的關鍵假設后的合理時間內,沒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將情況通知稅局,或沒有將某項預先定價安排下須提交的所有報告及其他資料提交稅局的,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稅款的罰款;

(d)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若提交關乎違反某項預先定價安排的關鍵假設的不正確資料,或某項預先定價安排所要求的任何報告及其他不正確資料,或在其中有遺漏事項的,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稅款的罰款;

注意:對于以上(a)-(d)的情況,稅局可以評定補加稅代替起訴,補加稅的最高款額為少征收的稅款。

(e)沒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備存與某項預先定價安排有關的記錄及資料,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f)沒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提供與某項預先定價安排申請有關的資料,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

(5)任何人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擬備及保存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
 
(6)任何人出于逃稅或協(xié)助他人逃稅的意圖,在以下情況下作出不正確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在其中有遺漏事項,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jiān)禁3年。
 
(a)根據(jù)第50AAB條提出的任何相互協(xié)商程序或仲裁個案;

(b)根據(jù)第50AAM、50AAN或50AAO條提出的相應寬免申索;

(c)根據(jù)第50AAP(1)條提出的預先定價安排申請;

(d)根據(jù)第50AAS條就違反某項預先定價安排的關鍵假設作出的通知,或按照某項預先定價安排提交的任何報告及其他資料。

注意:對于以上(a)-(d)的情況,稅局可以評定補加稅代替起訴,如出現(xiàn)(a)的情況,補加稅的最高款額為少征稅款的3倍,如出現(xiàn)(b)-(d)的情況,補加稅的最高款額為少征收的稅款 。

(7)如評稅主任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向某人作出評稅或發(fā)出虧損計算表,而被評稅的收入多于或經計算的虧損少于該人的報稅表所述明的款額("有關差額"),稅局可對該人評定補加稅。
 
補加稅的最高款額為就有關差額評定的稅款。不過,如某人已作出合理的努力厘定獨立交易款額,則該人不可被評定補加稅。

(8)任何申報財務機構、服務提供者或其他人士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如出現(xiàn)以下情況或不遵從事項的,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如果是出于欺騙意圖,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jiān)禁3年。

(a)沒有遵守盡職審查的規(guī)定;

(b)沒有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或通知;

(c)提交不正確的報表;

(d)沒有通報在報表內發(fā)現(xiàn)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

(e)就財務帳戶的資料作出蓄意欺騙行為;

(f)妨礙、阻撓或未有容許評稅主任檢查其合規(guī)系統(tǒng)及程序;

(g)未能糾正其合規(guī)系統(tǒng)及程序等;

如某申報財務機構沒有根據(jù)規(guī)定提交報表或糾正其合規(guī)系統(tǒng)及程序,且在被定罪后繼續(xù)違反有關罪行,該申報財務機構可就該罪行被定罪后持續(xù)期間的每一日被加征500元的罰款。

注意:以上所述的情況,稅局可以罰款代替起訴。

(9)任何申報實體、服務提供者或其他人士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如出現(xiàn)以下情況或不遵從事項的,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該實體或該人在指明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如果是出于欺騙意圖,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jiān)禁3年。

(a)沒有提交國別申報表或通知;

(b)提交不正確的申報表或通知;

(c)沒有通報在申報表或通知內發(fā)現(xiàn)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

(d)就擬備及提交國別報告作出蓄意欺騙行為;

(e)沒有就申報表備存記錄等。

如某申報實體沒有根據(jù)規(guī)定提交國別申報表或通知,且在被定罪后繼續(xù)違反有關罪行,該申報實體可就該罪行被定罪后持續(xù)期間的每一日被加征500元的罰款。
 
注意:以上所述的情況,稅局可以罰款代替起訴。

(10)在進行補加稅評稅前,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的21內作出陳述,另外,在被評定補加稅后,可在補加稅評稅通知書發(fā)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提出上訴。

如何評定補加稅?

評定補加稅主要適用于不涉及蓄意意圖逃稅的違例事項,以及不當?shù)霓D讓定價和利潤歸屬個案,一般來說可以分為這三類:
 
(1)利得稅個案;
(2)薪俸稅及物業(yè)稅個案;
(3)個人入息課稅個案。

注意:對于這三類個案,稅局會進行實地審核/調查或轉讓定價審查,這會增加被判罰補加稅的機會,并會對評定罰款額有重大影響!

轉讓定價的個案

注意:在此轉讓定價的個案中,只涉及對經轉讓定價審查后根據(jù)《稅務條例》作出的調整,不涉及漏報或少報收入或利潤的利得稅個案。

1、根據(jù)《稅務條例》向某人評定補加稅的款額,不可超過以下兩個款額的差額:
 
(1)按該人根據(jù)規(guī)定計算的經評稅收入而評定的稅款;

(2)如果該人于報稅表所述明的收入款額,為評稅的目的而獲接納,該人會被評定的稅款。

2、根據(jù)《稅務條例》向某人就某課稅年度(“標的年度”)評定補加稅的款額,不可超過以下兩個款額的差額:
 
(1)在顧及該人根據(jù)規(guī)定就較早的課稅年度(“虧損年度”)計算的虧損后,就標的年度所評定的稅款;

(2)如果該人于虧損年度的報稅表所述明的虧損款額,為評稅的目的而獲接納,該人會就標的年度被評定的稅款。

3、根據(jù)《稅務條例》,如某人能證明其已作出合理的努力厘定獨立交易款額,則該人不可被評定補加稅。

4、加征的罰款額基本上是以轉讓定價處理方式的性質,以及該人在厘定獨立交易款額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作為計算基礎。

5、在此轉讓定價個案中的處理方式,是就相聯(lián)人士之間的交易厘定收入或虧損,或就常設機構計算其所歸屬的收入或虧損。為統(tǒng)一罰款的計算方法,在一般情況下,稅局會采用以下的加征罰款比率表:



注意:加征罰款比率表所厘定的罰款,可因任何加重或寬減的因素進行上下調整,就大部分個案來說,幅度最高為25%。

6、如某人沒有記錄其轉讓定價處理方式,在大多情況下可能無需考慮該人能否通過合理努力的驗證。因為在沒有記錄情況下,該人難以證明已就厘定獨立交易款額作出合理努力,所以被評定的補加稅款額會較多。

7、如某人已記錄其轉讓定價處理方式,沒通過合理努力的驗證,那么,該人被評定的補加稅款額會較少。

8、如某人已記錄其轉讓定價處理方式,并能通過合理努力的驗證,則該人不會被評定補加稅。

不想被評定補加稅,該怎么辦?記錄其轉讓定價處理方式并通過合理努力的驗證!

9、備存以下條件的記錄可被視為已記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
 
(1)該記錄須在該人就有關課稅年度提交報稅表前已經備妥,或在擬備檔案規(guī)定適用的情況下,在有關會計期結束起計的9個月內備妥;

(2)該記錄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以隨時可取覽或轉為中文或英文的方式備存;

(3)該記錄須解釋相關條例適用于有關事宜的具體方式,或該等條文不適用于有關事宜的原因;

(4)該記錄須解釋相關條例以上述方式應用于有關事宜,是最為符合《經合組織規(guī)則》(《稅務條例》第50AAC條所界定者)的做法。

10、此外,如要被視為已記錄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該記錄必須能夠確定以下事項:
 
(1)就有關事宜訂立的獨立交易條款;

(2)用以厘定該等獨立交易條款的方法及相關的可比交易情況;

(3)如該記錄能說明相關條例以何種方式適用于(而非不適用于)有關事宜,該記錄亦必須能說明在有關事宜上,以該方式應用上述條文,與不應用上述條文,兩者的結果有何不同;

(4)就相關條例而言,關乎有關事宜的實際條款;

(5)就相關條例而言,關乎有關事宜的實際利潤、以獨立交易條款計算的利潤、以及其活動詳情及狀況。

注意:任何欠缺文件記錄作為佐證的機械式計算程式或方法,及/或任何在有關情況下會引致預期以外或不合理結果的計算方式,都不會被接納為已記錄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

11、在決定是評定補加稅時,一般會考慮是否已作出合理努力記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并以該方式來厘定獨立交易款額。

12、如果是在客觀考慮過沒遵守獨立交易原則會產生的風險,及相對具備的資源后,在有關事實及情況下采取了合理步驟的情況下,可被視為已作出合理努力記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并以該方式來厘定獨立交易款額。

有關合理努力的驗證,請參閱稅務條例釋義及執(zhí)行指引第59號 – 相關人士間的轉讓定價 。

13、一般來說,如納稅人有以下情況,根據(jù)上文厘定的補加稅款額會增加:
 
(1)納稅人拖延或妨礙轉讓定價審查的進度;

(2)納稅人遞交報稅表后發(fā)現(xiàn)因轉讓定價而少報收入或利潤,但沒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本局;

(3)納稅人過往曾被評定補加稅或曾被評稅。

14、如納稅人有以下情況,則有關補加稅款額會減少:
 
(1)納稅人在提交報稅表后而稅局尚未展開轉讓定價審查前,主動通知稅局其因轉讓定價而少報的收入或利潤;

(2)納稅人在得悉稅局已對其展開轉讓定價審查后的6個月內,解決所有有關轉讓定價的問題;

(3)納稅人在轉讓定價審查過程中與稅局充分合作,提交所有需要的文件和資料,并表示準備接受調整款額。

如何應對?

1、積極配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帳戶持有人會就其稅務居民身份作出的一份正式聲明,并對持有的財務帳戶委托申報財務機構進行申報,收集所需的資料集文件并配合盡職審查的程序。

注意:有關的自我證明將會由申報財務機構備存六年。

2、正確處理轉讓定價要注意!

在處理轉讓定價的過程中,需要進行資料的準備和關聯(lián)申報。

同期資料又稱同期文檔、同期證明文件,是指根據(jù)各國和地區(qū)的相關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對于關聯(lián)交易發(fā)生時按時準備、保存、提供的轉讓定價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關聯(lián)申報是處理轉讓定價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因此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正確申報。

除了準備資料和關聯(lián)申報以外,還需要進行風險評估,通過分析評估來確認企業(yè)是否存在轉讓定價風險。
最后更新時間:2019-09-09 閱讀:1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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